一、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
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分为两大类: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。
(一)实体法律依据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对土地所有制、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;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对土地权属的规定;
(3)1962年9月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》对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;
(4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对确认土地权属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规定;
(5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五章专门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做出了规定;
(6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对土地抵押的范围、抵押登记效力等的规定;
(7)《土地资源法实施条例》第二章以一章的篇幅对土地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及其登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;
(8)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
(9)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》
(二)程序法律依据
(1)《土地登记规则》
(2)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理》
(3)《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》
二、土地登记程序
土地登记程序分为以下五个步骤:
土地登记申请→地籍调查→权属审核→注册登记→核发证书
三、土地登记要件
按照《土地登记规则》规定,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:
① 土地登记申请书;
② 单位、法定代表人证明、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;
③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;
④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。
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,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。
四、土地登记时限
1、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,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设定登记;
2、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、申请设定登记、变更登记的,在抵押、出租合同签定或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登记。
3、其他类型土地登记,在接到政府批准文件或缴付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,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。
4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,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,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,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。
其他类型土地登记,在接到政府批准文件或缴付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,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。